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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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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liù fǎ |
解釋:
1.憲、刑、民、商事法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的總稱。 2.南朝齊.謝赫《古畫品錄》中,品評人物畫的六項標準:氣韻生動、骨法用筆、應物象形、隨類賦彩、經營位置、傳模移寫。後來此六種法則廣為應用於山水或花鳥等題材。後代評論家對於六法的先後次序,也有不同的主張,不論如何,六法已經成為中國畫習慣性的代名詞。 3.佛教稱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施、念天等六念為「六法」。宋.沈遘〈章獻皇太后忌日齋文〉:「伏願往憑六法,超脫五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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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六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張鍠焜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六法是南朝謝赫〔古畫品錄序〕中所提出的人物畫要領。所謂六法是指: 1.氣韻生動:生動地表現人物的精神韻味。2.骨法用筆:筆法純熟有力而能精確把握對象的體格。3.應物象形:準確傳達對象的形象特徵。4.隨類賦彩:依人物特性,賦予適當色彩,以呈現其神韻。5.經營位置:布局或構圖合宜。6.傳移模寫:實際觀察寫生。六法中,以「氣韻生動」為核心,這是人物畫創作的最終要求,也是品評鑑賞的最高標準。其他五法屬於具體的技法要領,而皆以氣韻生動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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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六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