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學教員檢定規程〕 - 教育百科
〔 | |
小 | |
學 | |
教 | |
員 | |
檢 | |
定 | |
規 | |
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伍振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小學教員檢定規程〕係教育部為檢定小學教員資格,於民國二十五年(1936)十二月公布的法規,計十九條;明定小學教員之檢定,分無試驗檢定與試驗檢定二種。無試驗檢定,由檢定委員會審查其各項證明文件決定之;試驗檢定,除審查其各項證明文件外,並加以試驗。試驗檢定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無試驗檢定每學期開始前舉行之。小學教員有高級小學教員、初級小學教員及級任教員與專科教員之分,其參加無試驗及試驗檢定的資格亦各異(不具引)。又級任教員與專科教員參加試驗檢定之試驗科目,也不相同(略)。此外,該規程並規定試驗檢定分筆試及口試或實習;筆試分數占十分之七,口試或實習分數占十分之三。凡檢定合格者,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給予檢定合格證書。檢定合格教員有效期間,自發給檢定合格證書之次學期第一日起,定為四年。在檢定有效期間,教學成績優良或假期進修有案,期滿後仍給予有效期間四年之合格證書;連續得二次合格證書者,期滿後,給予長期合格證書。其成績不良者,在合格證書期滿後,須重受檢定。至於試驗檢定及格分數,受級任教員試驗檢定者,以各科目平均分數滿六十分者為及格;受專科教員試驗檢定者,以受試驗科目及某科之教學法均滿六十分者為及格。如受試驗檢定未能及格,而某科成績滿六十分以上者,給予該科及格證明書;以後再請檢定時,得免除該科目之試驗。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小學教員檢定規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