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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機構分類法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曾永仁
日期: 1995年12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組織機構分類法是按機關內部組織機構將檔案畫分類別的方法。由於各個組織機構都有主要的職權範圍,而且在承辦文件時往往留下一定的標記(如收發文印章、文號等),因此按組織機構對檔案進行分類,在類目的設置和文件的歸類上都有比較明顯的客觀標準,可以避免或減少因主觀因素而產生分類標準不一的缺點。特別對現行機關文件的分類,因為文件材料由各組織機構立卷歸檔,所以每個組織機構歸檔的文件便自然構成一類。按組織機構分類是簡便易行的、經常採用的一種檔案分類法。
  組織機構分類法的類別設置,一般以機關內第一層組織機構畫分,必要時可畫分到第二層組織機構。具體做法是:有多少機構即設置多少類,組織機構的名稱即是類名;類別的次序應根據正式文件規定的或習慣上的順序排列,如領導機構或綜合機構在前,具體業務機構在後。對於涉及幾個機構的文件,在一個機關內應當有統一的規定,以便將文件有規律地歸入相應的類別,使查找亦有規可循。如業務機構起草而以機關行政名義的發文,一般應歸入機關的中心機構(辦公廳、辦公室等),也可歸入業務機構;幾個機構聯合辦理的,一般應歸入主辦機構,也可歸入批示「退存」的部門或最後承辦的部門。
  按組織機構分類,既能客觀地反映機關內各組織機構工作活動的面貌,最能保持全宗內文件之間來源方面的固有聯繫,便於歷史地研究問題;又因為各組織機構形成的文件在內容上反映和說明的問題,往往是互相聯繫的,因而按組織機構分類也能保持文件之間在內容上的主要聯繫,便於按一定的專題查找檔案文件。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組織機構分類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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