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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技術考核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徐輝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工人技術考核條例〕是中國大陸有關工人實際技術水準考核的規定性文件,一九八三年由勞動人事部批准發布。條例中對技術考核的對象、內容、種類、方法、組織與管理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其中規定:考核對象為國營企事業單位的技術工人;考核內容以國務院各主管部門頒發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為依據,包括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工及安全生產;考核種類為根據不同對象和情況區分的轉正考核、定級考核、高一級考核、在等級考核、改變工種或調換工作崗位考核等。學徒工學習期滿須經轉正考核合格才能轉為正式工人;有試用期或熟練期而未定級的工人,在期滿後應經定級考核,合格者獲得「技術等級證書」之後方能上崗位獨立操作;已定級的工人,經本人申請和班組推薦,可參加高一級的技術考核,合格者成績記入本人「技術等級證書」,作為調資晉級和使用的一項重要依據。企業根據需要,經地方勞動人事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可對現有各等級的技術工人進行在等級考核;工人改變工種,調換新的工作崗位,或使用新的先進設備時,都須先經過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才能辦理;在關鍵設備、關鍵崗位上工作和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工人,離開工作崗位一年以上再回原崗位的,應有一定的熟悉期,期滿後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位。考核的方法是:技術理論考試以筆試為主,口試為輔;實際操作考工採用典型工作(作業)、指定批量產品、完成定期生產任務等方式進行。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工可同時、也可分期或分批進行,兩者都及格才能算考核成績合格。每次考核成績均應填寫「工人技術考核成績登記表」,歸入本人檔案。考核的組織與管理方式是: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或領導小組,下設辦事機構,統一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人技術考核工作。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工人技術考核條例〕(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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