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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官能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Moral Faculty
作者: 但昭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道德官能是人所具備的一種心理能力,透過這種心理能力人得以對人、事、物的好壞、善惡及是非從事道德判斷。
  人究竟是否具有道德官能,一直是哲學家和心理學家所重視的問題。英國十八世紀的道德哲學家巴特勒(J. Butler, 1692~1752)首先提出「道德官能」這個名詞;他主張道德官能,即一般所謂的良心,是人性中的一部分。道德官能的作用是在生活的各種情境中讓人作道德判斷,知道自己的義務究竟何在;只要依循道德官能所下的判斷,就不會步入歧途。依照巴特勒的看法,個人依道德官能所下的判斷不會和別人的衝突,因為每個人都具有同樣的道德官能;在人類各種生活情境中,依道德官能所下的判斷應被奉為行事的圭臬,雖然巴特勒他承認實際的生活並不如此。
  在巴特勒提出這個名詞後,英美道德哲學家也沿襲他的用法;一直到官能心理學(Faculty Psychology)衰落之後,道德哲學家才棄而不用。
  在中國哲學中,孟子在〔孟子‧告子上〕中的見解與巴特勒有相通之處;孟子主張人有惻隱、羞惡、恭敬和是非之心,這些心理能力能使人產生仁、義、禮、智的道德行為,故可說孟子所主張的四種心的總合體類似巴特勒所說的「道德官能」。惟巴氏強調的是一種判斷能力,而孟子則視之為使人產生道德行動的本原力量。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道德官能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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