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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pǔ kǎo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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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普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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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pǔ kǎo |
解釋:
政府為擢用與儲備人才,由考試院考選部統籌辦理的一種全國性考試。主要應考資格為高中、高職畢業或經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或特考丁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錄取後賦予公務人員委任任用資格或特定類科執業資格。也稱為「普通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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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普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李俊湖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普考為普通考試之簡稱,係政府公務人員進用的考試之一。依據民國十八年(1929)所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普考進用人員大都擔任較基層工作,對我國人事制度安定及行政工作推動,貢獻良多。普考應考資格、考試方式、應考科目、實習任用等如下: 1.應考資格: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2)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4)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5)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2.考試方式:依同法第七條:「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等方式行之。」又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並詳細說明:「本法第七條所稱『筆試』,指列為筆試科目並以書寫方式使用試卷作答者而言;所稱『口試』,依口試規則行之;所稱『審查著作或發明』,依著作發明審查規則行之;所稱『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指繳驗之學經歷證件及送審之論文,應與所考類、科需具備之知能有關者。」雖考試法規定有五種方式,然普考多以筆試為主。 3.應考科目:普考需考的筆試共七科;其中普通科目三科:三民主義、國文、本國史地,專業科目四科,依各專業而定。 4.實習任用: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與普通考試及格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續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因此目前普考及格人員均需經訓練、實習及格才能任用。 考試用人是政府選擇人才進入行政機關服務的重要方式,普考對延攬優秀的基層公務員有重大貢獻,在健全我國人事制度,與提高公務人員素質,也發揮很大的效果。 〔公務人員考試法〕於民國八十五年修正公布。有關應考資格、考試方式及應考科目等,皆有重大之變更,請參閱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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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普考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