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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負責制(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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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蔡咏梅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校長負責制係指大陸地區學校內部的一種領導管理體制。校長由政府任命,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領導和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最高行政領導權,對學校工作進行決策,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它的內涵包括:校長全面負責,黨組織保證監督,教職工民主管理。其中校長負責是核心。 一九四九年後首先在高等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一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教育部正式頒布〔高等學校暫行規程〕,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採取校(院)長負責制。」並規定校長的五項職責:代表學校;領導全校(院)一切教學、研究及行政事宜;領導全校(院)教師、學生、職員、工警的政治學習;任免教師、職員、工警;批准校(院)務委員會的決議。還規定了大學及專科學校在校(院)長領導下設校(院)務委員會,校長是其當然主席。學校由校長領導全盤工作,並直接向黨(共產黨)和國家負責。當時高等學校的黨組織是實行黨組制,黨組成員以行政負責人的身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學校黨委會對行政不起領導作用。在中小學也實行過校長負責制。一九五二年三月,由教育部頒發〔中學暫行規程(草案)〕和〔小學暫行規程(草案)〕,規定:中小學實行校長責任制,設校長一人,負責領導全校工作。校長由政府委派,直接對政府負責。學校一切問題,校長有最後決定權。其後三十多年間,大陸地區的學校內部領導體制幾經變遷。一九七八年開始提出試行校長負責制。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正式頒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規定:「學校逐步實行校長負責制,有條件的學校要設立由校長主持的、人數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務委員會做審議機構。」「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印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明確規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依靠教職員工辦好學校。」同時規定要堅持黨對學校的領導,「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高等學校,黨委要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實行校長負責制的中小學和其他學校,黨的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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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校長負責制(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