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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史習琳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係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公布,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義務教育是依照法律規定,凡適齡兒童和少年必須接受的,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實行義務教育,既是國家對人民的義務,也是家長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
  此法共十八條。它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義務教育事業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此法還分別對義務教育的學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步驟、基礎教育由地方負責和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義務教育階段免收學費、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和辦學條件、義務教育的師資等問題作出相應規定。此法同時規定,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此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此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為保證〔義務教育法〕的實施,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勞動人事部聯合發出〔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於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日轉發了該意見,為〔義務教育法〕的貫徹執行提供了政策保證。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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