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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遲審查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deferred examination
作者: 張瀚文
日期: 2012年10月
出處: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任何一項創新發明必須先經過專利申請與審查的程序始能取得專利權。專利審查的目的即在確認某項發明技術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故其相關規範對專利取得有十分重要的影響。一般而言,專利審查依審查標的不同分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兩種。前者主要針對專利申請的文件格式審查其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又稱為格式審查;後者則針對專利技術內容審查其是否足以獲得專利權。實質審查依審查時間又可分為即時審查與延遲審查。即時審查係指專利主管機關在接獲專利申請案之後,除形式審查外,自動進行實質審查,申請者無須另外提出請求。延遲審查,又稱早期公開延遲審查或請求審查,則是專利主管機關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後,不立即進入實質審查階段,而是先公開申請案內容,申請者須自申請日起一定時間內提出請求,專利主管機關才進行實質審查。若申請者在法定期限(一般為二至七年)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將被視為自動撤回申請。延遲審查的優點是:對大眾而言,可加速專利資訊傳播;對申請者而言,有較充裕的時間考慮實質審查請求相關事宜;對專利主管機關而言,因不必逐案審查,故可減少積案。具體而言,由於延遲審查係將發明內容即早公開於眾,故能有助於最新發明資訊的取得以及創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對申請者而言,延遲審查能讓其有時間權衡是否以及何時提出實質審查,評估是否應對申請案進行修改或變更。一旦申請者決定放棄實質審查請求,則無須負擔審查規費,可降低申請案經審查後又被駁回的成本;對專利主管機構而言,也能減少審查工作,讓審查者能集中精力處理值得進行實質審查的專利申請案。然而延遲審查亦有其缺點,其最大的缺點為:專利審查時間延長,使專利申請案長期處於未決狀態,容易造成糾紛。雖然申請者在專利早期公開時可獲得法律保護,但此屬臨時性質,在未經實質審查正式獲得專利權之前,申請者的權益仍未有完整、可靠的保護。即便如此,延遲審查仍可視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綜合,能有效提升專利資訊的實質應用價值,因此有越來越多國家的專利法採用延遲審查的制度。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延遲審查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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