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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衛生機構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Official Health Agency
作者: 林武雄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政府衛生機構指各級政府主管衛生事務的機構而言。我國政府衛生機構隨政治演變,名稱與隸屬迭有更動。自遷臺後,現今我國政府衛生行政組織分為中央、省(市)、縣市(區)、鄉鎮市等四級。在中央,行政院衛生署是我國最高的衛生行政機關;成立於民國六十年(1971)三月十七日,直屬行政院,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對於地方衛生機構具有指揮、監督與協調之權。該署曾於民國七十一年(1982)一月三十日擴大編制;目前則設有業務單位五處一室(醫政、藥政、保健、防疫、食品衛生等五處及企畫室),附屬單位包括藥物食品檢驗局、預防醫學研究所、麻醉藥品經理處、檢疫總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
  省(市)衛生組織方面,臺灣省曾於民國三十四年(1945)十一月設衛生局,隸屬民政處;至民國三十六年則改設衛生處,直屬省政府。臺北市與高雄市分別於民國五十六年七月與民國六十八年七月改制為院轄市,先後成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這些衛生機構負責策畫、督導與執行省(市)公共衛生工作及醫療服務,業務包括保健、防疫、職業衛生、醫政、藥政、護理、衛生教育、食品衛生、衛生檢驗與生命統計等。
  在縣市(區)方面,設有衛生局(所);至民國八十二年(1993)止,臺、澎、金、馬地區在臺灣省部分,計有二十一個衛生局,臺北市與高雄市則分別有十二個與十一個衛生所;另外,福建省金門、連江兩縣計有二個衛生局,八個衛生所。鄉鎮市方面,則設有衛生所。至於臺灣省山地、離島及較偏遠村落,則設有衛生室,截至民國八十二年計有鄉鎮衛生所三百三十八個,衛生室五百二十二個。目前臺北市偏郊地區則設有保健站十八個。此外,為提升鄉村醫療保健服務水準,方便當地民眾就醫,臺灣省於民國七十二年七月起於偏遠鄉鎮地區設立群體醫療執業中心,加強醫療與綜合保健服務,成為一個完整的政府衛生工作體系。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政府衛生機構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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