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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交易制度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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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mission Trading Program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排放交易制度是美國針對1970年修訂的空氣淨化法中所規定的各項污染排放源之排放標準與防治污染技術過於僵固嚴格且不易確實執行,造成廠商防治成本過高與政府執行成本龐大的缺點,在法令的範圍內逐漸發展出來較具彈性的制度,此制度鼓勵排放源採用各種防治技術,只要能改善空氣品質或使其不惡化即可。此制度包括污染泡(bubble)、抵銷(offset)、扣抵(netting)和儲存(banking)四種交易辦法及一個共同的要素—排放抵減證(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簡稱ERC),ERC是排放權交易時的貨幣,而污染泡、抵銷、扣抵和儲存都是規定ERC如何交易的各種不同規則。對於ERC與四種方法分別介紹於下: 所謂排放抵減證係指若某一排放源決定減少其污染排放量,使其低於法定標準所要求者,則可向環保單位申請將此減量部份計為ERC,在四種交易制度皆可使用,所以獲得ERC的污染減量必須是多餘的部份且永久存在的、可執行及可計量。 在州執行計畫管制下,每個排放源的排放標準均明訂於法,且不得超越此一標準,但在污染泡制度下,若某一排放源能在某一排放口減少某一污染物的排放,從而取得減量的ERC,則該排放源則可據此增加在其他排放口之同種污染物的等量排放。換言之,所關心的是某一排放源所排放的污染總量,而非個別排放口的排放量,因此同一區域內的所有廠商可視為一污染泡。 抵銷是指在尚未達到國家空氣品質標準的地區,若有新的污染排放源或更新的既有污染源欲加入生產行列,只要該排放源能由既有的排放源中取得足夠的ERC,便可在該地區生產。抵銷相當於由新的排放源出資補助既有的排放源,且其新增的排放量必須小於或等於既有排放源減少的排放量,至於申請抵減的新污染源防治技術必須達到「可達到的最低排放標準」(LAER)。 扣抵指在某地區之原有排放源如欲更新廠房設備或擴大規模,該地區排放源可利用由他處購得的ERC予以扣抵,如此該排放源即可免除對新排放源設立審查一些嚴格規定。 最後的儲存制度是允許排放源儲存ERC,供將來使用於污染泡、扣抵或抵銷制度中,只要儲存制度能符合空氣淨化法的規定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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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排放交易制度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