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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付費原則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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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Ability-to-Pay Principle |
作者: | 陳麗珠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能力付費原則是一種稅負分配原則,是指按每個人的經濟能力公平地分配於社會各階層。所謂平等,可分為水平公平與垂直公平二種。前者指凡具有同等地位的人,應受平等待遇。垂直的平等,則是指按照經濟能力的不同,各人負擔不等的稅額,能力大者負擔較高稅負,能力小的就負擔較小的稅負,以達到平等的目的。 稅負能力的估計方法,最常為一般政府所使用的測定方法,是以扣除生活免除額後的所得為基礎。所得愈多者,稅負能力亦愈高。而所謂「所得」,除了金錢收入外,還包括資本利得在內。至於贈與及遺產,稅務機關並不視為所得,而另以其他方式來處理。 以所得為衡量稅負分配的標準也有缺點,因為貨幣所得並非測定個人稅負能力最佳的方法,稅負能力仍應包括非貨幣所得(財富)在內,始為公平合理。然而鑑於家庭的經濟狀況主要仍決定於所得,故以所得作為經濟狀況及納稅能力的一個近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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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能力付費原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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