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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辦學(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李罡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自主辦學在大陸地區係指學校在教育經費的配置、教師的選聘、教學組織形式的安排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權而言。對於政府所辦的公立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所辦的學校來說,其辦學的自主權較少,而由一般社會團體、群眾、個人所辦的民辦和私立學校,則有較強的自主性。
   民辦學校和私立學校擁有自主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自主營運、自我約束的管理體制。學校一般採用董事會制,其主要職能是籌措辦學經費,制訂有關學校發展的各項重大事宜,任免學校的校長。學校教師由校長聘任,並報經董事會核准。雖然涉及學校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事項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但董事會不得任意干預校長所負責的教育、教學安排和管理工作。
  2.自籌資金、自我發展的機制。私立學校的經費一般自籌,也接受政府的資助,還可以爭取國內外捐贈款項、物資、設備與圖書資料、技術信息等。私立學校還可以兼營營利性事業,用於維護和發展其教育事業。
  3.進行自我調節,充分發揮其辦學的特色。私立學校一般沒有龐大的後勤、行政系統,機構設置也比較靈活,並且可在教學方法、課外活動、教學實驗及選修課等方面發揮自主性。但其自主性必須置於政府的監督之下。首先,在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教學實施等方面,必須遵循國家的教育方針,接受政府的指導監督;其次,私立學校的行為和其他一切活動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教育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其三,私立學校在教學質量和文憑發放等方面,必須接受國家或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及其組織的評估、督導和認可。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主辦學(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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