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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原則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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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Property Rules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保障權利(entitilements)的方式之一(另外兩種方式請參考責任原則-liability rules以及禁制原則-inalienability rules),指除非事先與權利持有者協商,並取得其同意,否則法律上不容許他方當事人侵犯權利。這種原則融合了所有權絕對及契約自由的理念,非但強調權利不可任意侵犯的尊嚴,更尊重市場的機能,亦即只要財產權界定明確後,權利的相對人得透過與權利持有人的協商,議定彼此主觀上能接受的價格,而侵犯權利,與高斯(Coase)的財產權交易理念相通。 以高斯之火車排放火花損害農人田地的名例來看,如果是鐵路公司擁有行駛火車而不受懲罰的權利,則依據財產原則,除非農人事先與鐵路公司協商議價,取得鐵路公司同意不再行駛火車或減少行駛班次的權利,否則農人不得侵犯鐵路公司的權利要求其停駛。反之若是農人擁有禁止火車行駛放出火花的權利,依據財產原則,鐵路公司便不能侵犯此權利,除非事先與農人協商,並取得其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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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財產原則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