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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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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彤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是指對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議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起源於一九六○年開始的對高等學校的教師職務名稱評定,一九八六年後則在各級各類學校普遍實施。 一九八六年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和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有關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多分文件中指出:各級職務的任職資格由相應的教師職務評審組織議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應堅持標準,保證品質,全面考核,擇優晉升。 在高等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方面,國家教育委員會指導全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地區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有學士以上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成立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設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成立教師職務評審組。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或評審組)下設若干學科評議組,負責對擬聘任的教師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審,並向評審委員會(或評審組)提出評審意見。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委員一般為十五至二十五人,其中教授、副教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教師職務評審組成員一般為九至十五人;學科評議組成員為五至九人,由教授、副教授組成,其中教授不得少於一半。助教任職資格由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或評審組審定;講師任職資格由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報省級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備案,或由教師職務評審組評議,報省級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批准;教授、副教授的任職資格由學校離省級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審定的教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或評審組)在評審前,應要求被評審人提交申報表和反映其業務水準及能力的資料;召開評審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評審結果方為有效;學科評議組對被評審人的評議意見,經無記名投票,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的一半方為通過;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評審組)對學科評議組的評議意見按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的一半方為通過。 在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方面,中學高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省級評審委員會審定;中學一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地級評審委員會審定;中學二級與三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縣級評審委員會審定。小學高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地級評審委員會審定;小學一級、二級與三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縣級評審委員會審定。(參見「教師專業技術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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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