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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員守則〕(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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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穆心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練員守則〕是大陸地區為體育隊伍中教練員所制定應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教練員肩負帶領運動員努力提高運動技術水準、為國家爭取榮譽的重任,為了加強對教練員的管理,提高教練員思想道德修養和業務水準,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於一九八一年四月四日發布。 〔教練員守則〕的主要內容是:(1)擁護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體育事業,培養德才兼備的運動員;(2)從難、從嚴、從實戰出發,進行科學訓練,認真制定教案,努力完成訓練計畫;(3)做好賽前準備和臨場指導工作,賽後認真總結;(4)學習政治理論和體育科學技術,刻苦鑽研業務,不斷創新;(5)嚴格管理教育,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關心運動員全面發展;(6)發揚民主,愛護運動員,不准打罵和侮辱人格;(7)以事業為重,處理好工作、學習和家務的關係;(8)堅持真理,發揚正氣,在訓練、學習、生活等方面做運動員的表率;(9)教練員之間要互相學習,互相支持,團結協作;(10)遵紀守法,維護社會公德,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敢於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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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練員守則〕(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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