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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制(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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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Teacher Appointment |
作者: | 方彤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聘任制是大陸地區實施的一種制度,是根據學校教學、教育或科研的需要而設置的工作崗位,按每個崗位的任職資格,聘請教師擔任相應職務。一九八六年二月國家教育委員會依據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決定在全國大、中、小學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並相應制訂了大、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及其實施意見。在此之前,教師都是終身的「國家幹部」,與學校沒有聘任關係。 一九八七年五月,國家教育委員會就教師職務聘任制問題發布〔關於中小學當前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教師聘任制的實施程序為:(1)根據教學、教育或科研需要設置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2)根據規定的人員編制確定各級職務的合理比例。(3)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組織評定,自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教師中聘任。(4)每種職務有一定的任期,須簽訂聘約,向被聘教師發聘書,任職教師在被聘期間領取專業職務工資。(5)學校要對受聘教師的業務水準和工作進行考核,作為其升級、調薪、獎懲及是否續聘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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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聘任制(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