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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學位制度(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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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教育學位制度指有關學位的法律、章程、實施辦法、政策措施等法規的總稱。大陸地區的學位制度正式確立於一九八○年。是年二月頒布〔學位條例〕,規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根據〔學位條例〕和其他有關學位的規章措施,國務院設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的學位授予工作,制定學位條例的實施辦法,提出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等事宜。學位按以下學科門類授予: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學位分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 高等學校對成績優良,能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對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能力,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者,可授予碩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對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者,可授予博士學位。 學校根據〔學位條例〕規定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以下事項: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範圍,審查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審查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等。對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有較高要求,指導教師須是本學科、專業學術造詣較高的教授或研究員,是申請授權學位、專業點的學術指導人,並正在從事或指導較高水準的研究工作的人員。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獲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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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教育學位制度(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