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雜費(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學 | |
雜 | |
費 | |
( | |
大 | |
陸 | |
地 | |
區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蔣鳴和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雜費係學校向學生收取學費和雜費的總稱。大陸地區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屬於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小學和初中對學生免收學費,只收雜費,其餘各種類型學校對學生收取學費與雜費。學雜費收支按預算外專項資金管理,不列入國家財政預算,由學校自行掌握使用,主要用於正常的教學辦公費、冬季取暖費、飲水衛生費及必要的學生福利支出,有節餘時也可用於房屋、設備維修和教學設備購置等,但不得用於教職工獎金及生活福利開支。 一九九○年代以來,大陸地區開始對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逐步實現學生繳費上學、大多數學生自主擇業的制度。學生繳費標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生均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和社會及家長承受能力因地、因校(或專業)而確定。原則上同一學校(或專業)實行同一種收費標準,不得以收取高額學費而降低錄取標準。配合繳費上學制度的實施,另設置專項獎學金、定向獎學金以及貸學金制度,以幫助品學兼優的清貧學生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參見下表所示,及「預算外教育經費」) 資料來源:國家教育委員會財務司,上海市智力開發研究所,﹝中國教育經費 年度發展報告─1995﹞,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1996。 註:學生實際負擔學雜費係指學生繳納學雜費扣除獎、貸、助學金的金額。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雜費(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