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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職責暫行辦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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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何永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關於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職責暫行辦法〕是大陸地區於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一項關於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職責的規章。其要點如下: 1.國家教育委員會對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的具體政策和規章,對全國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作進行宏觀指導。(2)分析研究全國高等教育投資結構和投資效益。(3)研究制訂高等學校校舍規劃面積定額和用地定額,參與制訂有關高等學校的建築設計規劃、建設標準和技術經濟指標。(4)掌握和分配高等學校基本建設機動資金,統一配置物資、國外贈款和外資貸款。(5)審批新建高等學校的項目建議書。(6)調查研究國內外高等學校基本建設方面的情況、組織經驗交流。(7)直接管理國家教育委員會所屬高等學校的基本建設工作,如審核批准設計任務書、長期和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基本建設財務計畫,掌握基本建設進度,組織基本建設人員培訓等。 2.國務院有關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1)審核批准所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總體設計任務書和項目初步設計文件。(2)申請與分配所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統配物資。(3)審批所屬高等學校年度和長期基本建設計畫及財務計畫。(4)向國家教育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編制關於所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方面的統計報表。負責列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高等學校的基本建設調度工作。(5)組織或參加所屬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6)調查研究所屬高等學校投資效益。 3.高等學校管理基本建設的主要職責是:(1)根據主管部門確定的任務、發展規模、專業設置、人員編制和學制,編制總體任務設計書。總體任務設計書批准後,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主管部門批准。(2)根據主管部門確定的長期和年度基本建設投資指標,負責編制長期和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草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3)積極創造條件向主管部門實行「投資包幹,節餘留成使用,超支不補」。(4)在年度計畫執行過程中,在不超過工程預算的前提下根據需要可對工程項目的投資進行調整,並報有關部門備案。(5)負責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日常會計核算,定期向有關部門編報基本建設統計和財務報表。(6)負責基本建設物資的申請、訂貨、保管、供應等項工作。(7)檢查工程質量,組織竣工工程的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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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關於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職責暫行辦法〕(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