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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犯管理(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一儒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少年犯係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年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少年罪犯。在大陸地區,根據〔勞動改造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對少年犯設置少年犯管教所進行教育改造。對被管教的少年犯,實行以「教育改造為主、輕徵勞動為輔」的方針,使他們認罪服法,改過自新,並且學會一定的生產技能,為刑滿釋放後繼續升學和就業打下基礎。
  少年犯管教所中,將男女分別編隊,實行嚴格的科學文明的管理,使他們在安全健康、文明整潔的環境中學習。勞動和改造,同時尊重少年罪犯的人格,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虐待、使用刑具、變相體罰。此外,和成年犯相比,少年犯家長接見的次數較多,每次接見的時間較長,且不限通信的次數。膳食供應的標準也高於成年犯人。所內對少年犯生活管理及醫療服務比較合理。少年犯管教所實施嚴格的獎懲辦法,對表現好進步快的少年犯予以表揚、物質獎勵、記功、減刑、假釋等獎勵;對抗拒改造者加強教育;屢教不改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禁閉等懲罰。對服刑期滿的少年,由少年犯管教所鑑定,發給刑滿釋放證、文化結業(修業)證、技術等級證,以及路費等,並由教育、勞動部門幫助安排就學和就業。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少年犯管理(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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