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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罰 - 教育百科
五 | |
等 | |
罰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周愚文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五等罰為宋代國子監之學規。據宋周密〔癸辛雜識後集〕「學規」條載:「學規五等:輕者關暇數月,不許出入,此前廊所判。重則前廊關暇,監中所行。又重則遷齋,若其人果不肖,則所選之齋亦不接受,又遷別齋,必須委託人情方可,直須本齋同舍力告公堂,乃許其放還本齋,此則比之徒罪。又重則下自訟齋,則比之黥罪,自舍自處,同舍亦不敢過問。又重則夏楚屏斥,則比之死罪。凡行罰之際,學官穿秉序立堂上,鳴鼓九通,二十齋長諭並襴幞,各隨東西廊序立,再拜謝恩,罪人亦謝恩。用一新參集正宣講彈文,又一集正權司罰,以黑竹篦量決數下,大門甲頭以手對眾,將有罪者就下堂撕裂襴衫押去,自此不為士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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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五等罰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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