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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注音國字推行辦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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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柯正峰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促進注音國字推行辦法〕係教育部於民國三十四年(1945)十月公布施行,全文計八條,其內容要點如下: 1.國民學校成人班、婦女班及初級補習學校之課本,其文字均用注音國字。 2.國民學校、初級小學、中心國民學校、高級小學國語科課本生字,均用注音國字。 3.國民學校、初級小學一年級上學期,應以國語科全部教學時間一半以上,先行或同時教學注音符號,而與國字課文取得聯絡,以期由注音而識文字,提高文字教學之效率。 4.嗣後編輯國民學校、初級小學國語教科書,應另編首冊,專用注音符號編成,其教學方法以先綜合後分析為原則。 前項規定在教授注音符號之師資缺乏之地方,得由當地教育行政機關變通辦理之。 5.自戰事結束後一年起,凡新編或再版之國民學校、小學及各種成人班教科圖書,須一律遵照本辦法辦理,否則不予審定或撤消其審定。 6.各省市各級師範學校應切實遵照國文課程標準之規定,於第一學年略讀時間內加強注音符號教學,並於課外組織研究會經常練習,使師範畢業生均有教學國語及注音符號之技能。 7.自戰事結束後一年起,凡編輯兒童讀物及民眾讀物者,一律用注音國字。 8.由教育部及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勸令各新聞紙、各雜誌,在可能範圍內盡量用注音國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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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促進注音國字推行辦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