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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播音辦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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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柯正峰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部教育播音辦法〕係教育部為增加教育播音效率於民國三十四年(1945)八月公布施行,全文計八條,其要點如下: 1.教育播音工作與中央廣播電臺合作實施。 2.教育播音之項目為:(1)兒童教育;(2)青年教育;(3)公民教育;(4)科學教育;(5)衛生教育;(6)團體教育;(7)藝術教育;(8)國語教育;(9)邊疆教育;(10)戰區教育;(11)史地教育;(12)教育消息。 3.教育播音材料須富有趣味,切合實用,講稿字數以二千宇左右為原則,概用國語播講,力求簡明通俗易於了解,每節播講前並得將有關資料向聽眾介紹。 4.教育播音時間定為每週三節,每節十五分鐘,必要時得變更之。 5.教育部各單位應按照工作性質及實際設施狀況每月輪流播音一次,其播音材料有連續性或時間性者,得連續播音一次。 6.教育部各單位應依照排定時間,於播講前將講稿送社會教育司,派員赴中央廣播電臺準時播講或轉請中央廣播電臺代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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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部教育播音辦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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