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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師範學校規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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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伍振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師範學校規程〕係民國二年(1913)二月教育部依據元年八月所頒布的〔師範教育令〕而制訂,計七章三十五條;對於高等師範學校之設置、辦理與課程等,均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依據此項規程,高等師範學校分預科、本科、研究科。預科每年招收身體健全、品行端正的師範學校、中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一百五十名,修業年限一年;本科由預科畢業生升入,修業年限三年,分國文、英文、歷史地理、數學、物理化學、博物六部;研究科學生由校長從本科及專修科畢業生中選取,在國內外專門學校畢業及從事教育有相當之學識經驗者,經校長認可亦得自費入學,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就本科各部擇二、三科目研究之。高等師範學校得另設專修科和選科;專修科於師範學校及中學校某科教員缺乏時設之,修業年限二至三年,選科為願充師範學校及中學校教員者設之,修業年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高等師範學校學生一般為公費,免納學費,由學校給以膳雜費;選科生與部分專修科生為自費。師範生畢業服務年限:本科公費生六年、專修科公費生四年、專修科自費生視公費生減半。高等師範學校應設附屬中、小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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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師範學校規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