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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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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袁祖望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助教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教師職稱系列中之低級職稱。依一九八六年頒布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助教的任職條件除須在政治思想、身體健康狀況方面合格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獲得學士學位,或經學習提高確認達到學士學位水準,經過一年以上見習試用,表明能勝任和履行助教職責;獲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雙學士學位證書,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助教職責。助教的職責為:承擔課程的輔導、答疑、批改作業,組織課程討論等教學工作,經批准,擔任某些課程的部分或全部講課工作,協助指導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參加實驗室建設、組織和指導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方面的工作;參加教學法研究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擔任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學、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助教任職資格,由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組)審定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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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助教(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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