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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高級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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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厥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小學高級教師是指在大陸地區小學任教,並經聘任或任命為小學高級職務的教師。按大陸地區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同大學講師、中學一級教師一樣,同屬中級職務。 一九八六年五月頒布的〔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小學高級教師的職責是:(1)承擔學校常規教學任務;(2)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3)指導教育教學研究,承擔培養青年教師的任務。 小學高級教師的任職條件有年限和學歷要求,一般要求小學一級教師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師範學校(或其他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除此之外,另須具備的條件是:(1)對所教學科有紮實的文化專業知識,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顯著;(2)能根據小學生年齡特徵進行道德教育,教育效果顯著;(3)能指導小學一、二、三級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在培養教師的文化業務水準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有良好成績。 大陸官方還規定:在小學教育教學的某一方面有優異成績的教師,其任職條件可不受學歷和任職年限的規定限制。 小學高級教師的資格由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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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小學高級教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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