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國民就業輔導中心 - 教育百科
ˊ
ˊ
ˋ
ˋ
ˇ
ˇ
  • 漢語拼音 guó mín jiù yè fǔ dǎo zhōng xīn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guó mín jiù yè fǔ dǎo zhōng xīn
解釋:
為保障國民就業安全權利,所成立的政府單位。掌管事務包括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失業保險等主要工作,其主管機關為地方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國民就業輔導中心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康自立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國民享有就業安全的權利;就業安全包括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失業保險等主要工作。早期的就業輔導工作是為了建立行政體制,發展工作內容,使求職者能儘快獲得適當的職業,求才者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員,人才供需得到適宜的調節。我國現階段的就業輔導工作,則是採取積極發展人力資源的運用,使教育與訓練培育出來的人力,能切合社會的需要,防止人力資源的浪費,並全面推展職業指導,使國民充分了解其本人及職業世界,再給予指導俾作最明智的職業選擇,以減少國民的轉業及失業現象至最低程度。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在基隆市設有基隆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桃園縣市設有臺北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臺中市設有臺中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臺南市設有臺南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高雄市設有高雄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而在各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之下尚設立工業區就業服務站,計二十二所。同時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直接管轄臺北市及高雄市國民就業輔導處,除辦理就業輔導事務外,並於市區內設置工作站,以便為市民提供服務。另〔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三條亦明文規定,就業服務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1)職業介紹;(2)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3)就業後輔導工作;(4)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5)雇主服務;(6)就業甄選;(7)應屆畢業生等專案就業服務;(8)職業分析;(9)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發布;(10)就業服務宣導;(11)雇主申請聘雇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12)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13)上級政府交辦事項;(14)其他有關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事項。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民就業輔導中心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