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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主修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丘愛鈴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依據〔大學法〕暨〔大學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大學各學系肄業學生,經核准後得選他系為雙主修;選定雙主修者,應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簡言之,凡在本學系以外,兼修他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者,稱為雙主修。
  有關雙主修之修業年限,依〔大學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換言之,選定雙主修學生之修業年限可長達七年。另依據〔學位授予法〕之規定,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雙主修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