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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系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ué xì
解釋:
  1. 大學院校為使學習專業化所劃分的科系。
    【例】歷史學系、電機學系、資訊管理學系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學系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ué xì
解釋:
大學院校為使學習專業化所劃分的科系。如中國文學系、物理學系、土木工程學系。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學系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Department
作者: 張建成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系是大學暨獨立學院教學與研究的基本單位。自民國八十三年(1994)[大學法]修正公布之後,學系的性質一如往常,並無太大的轉變,但地位則顯見提高。這是因為過去大學校院裡的學系,只負責大學本科或俗稱大學部的教學,提供學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以上的課程則歸研究所辦理,並且研究所必須是各該大學校院辦學優異且成績優良者,始得設置。
  現行的[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此作出調整。譬如[大學法]第五條規定:「大學分設學系,亦得單獨設研究所」。[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指出:「所稱大學分設學系,涵蓋與各該學系相同或性質相近之碩士班及博士班;所稱單獨設研究所,係指單獨設立在該大學未設相同或性質相近學系之研究所」。這樣的法理基礎,賦予學系完整的任務範圍,只要學術條件允許,即可一貫設置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課程,成為大學校院中之體系最稱完備的教學與研究單位。
  有關學系開設碩士班及博士班的修業及學位授予規定,俱與研究所相同(參見「研究所」及「學位」)。至於各學系之學士學位課程,修業期限一般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成績優異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的學生,修業期限為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個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所謂應修的學分,[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指出,包括各大學共同必修、各學系專業(門)必修、與選修等三類科目,唯大學共同必修科目及學系專業(門)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凡符合以上規定修業期滿,經考試成績合格,其有實習年限者,亦經實習完成的學生,[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由大學授予學士學位。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系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