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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政法院校(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袁祖望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高等政法院校係指主要實施法學領域教育的高等學校。文化大革命前,在院系調整過程中,全國政法系科集中至中國人民大學、西南政法學院等六所大學。文化大革命期間,高等政法教育遭受嚴重摧殘,只有北京大學及吉林大學的法律系得以倖存。文化大革命後迅速恢復,一九八三年大陸地區已有政法院校五所,法律系三十個。一九九一年,政法院校達二十五所,占高校總校數的百分之二.三,在校生四萬零七百四十一人,占在校生總數的百分之一.九九。一九四九到一九八八年累計的畢業生為七萬三千三百人。
  一九四九年,政法教育外延範疇較寬,政治學系、社會學系、人類學系等均包括在內。經院系調整後,政法院校僅設法律學和國際關係二種專業。一九八七年七月,司法部召開政法學院教育工作座談會,討論政法學院的專業設置問題,認為不宜將法學專業再細分為若干專業。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社會科學本科專業目錄〕中,有法學類專業九種,即法學、經濟學、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偵察學、勞動改造法、犯罪學、知識產權法、環境法。公安類專業目錄暫由公安部制訂下發,未包括在該專業目錄中。
  高等政法院校的培養目標各時期不盡一致,但基本上是要求培養法學理論人才和政法實際工作者。即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和政法實際工作的專門人才。具體要求為「忠於憲法和法律,執法嚴明,剛正不阿;堅持實事求是的優良作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進行社會調查、分析和研究法制建設過程中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熟悉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主要法律,具有一定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從事科研的能力」。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政法院校(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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