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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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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伍振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二十七年(1938)三月,教育部為矯正現行教育偏於知識傳授而忽略德育指導,乃參照我國師儒訓導舊制及英國牛津、劍橋辦法,訂頒〔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共計十二條。根據本綱要的規定,今後中等以上學校,每年級分為若干組,每組設導師一人,對學生的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攝衛,體察個性,施以嚴格訓練;學生畢業時出具訓導證書,詳加考語,以供升學或就業時關係方面的調閱;對不堪訓導的學生,可請求校長准予退學。自本綱要開始實施,原中等學校的級任制,遂改為導師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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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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