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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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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銘琳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是大陸地區對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的授予單位和被授予學位者所作的有關要求和規定。此條例於一九八○年二月十二日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全文共二十條。條例中指出:「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異,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歷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授予碩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歷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授予博士學位。」 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學位授予單位,須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並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審查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辦理答辯,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作出決議。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評審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非學位授予單位的應屆畢業的研究生,由原單位推薦,可以就近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對於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試,直接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對於通過答辯者,授予博士學位。 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在大陸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對於具有此條例規定的學術水準者,授予相應的學位。非學位授予單位和學術團體對於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持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異議。學位授予單位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單位對於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此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此條例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此條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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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