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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目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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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漢語拼音 dì mù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dì mù
解釋:
  1. 依土地性質用途而細分的地籍項目。
    【例】一般農地因地質的關係不宜變更地目,改成建築用地。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地目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dì mù
解釋:
土地使用的類別,即依土地性質用途而細分的地籍項目。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地目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Land Category
日期: 2002年2月
出處: 環境科學大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土地依其使用情形所為之分類稱為地目,換言之,地目即土地使用類別。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將土地依其使用分類為四大類。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等屬之。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池、漁池、牧地…等屬之。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等屬之。上開各類土地,得再分目。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條規定,地目為土地使用狀況之表示,應就實際情形查定之。其規定之種類,包括宅、田、林、礦、水、道、荒、沙、雜等九種,並詳予說明。各地遇有必要時,得按當地特殊情形,酌量增加或變更之。上列土地法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分類並不一致,而以後者之分類較為具體,並較能適應各地方之需要。而台灣地區現行之土地使用類別,即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上各種土地之使用類別,係沿用口據時期按土地使用情形,將土地分為建、雜、祠、鐵、公、墓、田、旱、林、養、牧、礦、鹽、池、線、道、水、溜、堤、原、共二十一種地目。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地目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基本資料
英文: land category
日期: 2003年10月
出處: 測繪學辭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乃土地使用類別之標示,如「建」示建築用地,「道」示道路用地,「田」示水田,「旱」示旱田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02條:地目為土地主要使用狀況之表示,應就實際情形查定之,其種類由省(市)主管機關視當地情形訂定之。台灣目前將土地法第2條規定的四大類用地,分為二十一地目,分別為:第一類建築用地:包括建、雜、祠、鐵、公、墓。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包括田、旱、林、養、牧、礦、鹽、池。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包括線、道、水、溜、溝。第四類其他用地:包括堤、原。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地目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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