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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條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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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伍振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十三年(1924)二月,教育部公布〔國立大學條例〕,計二十條,另附則三條。除重申民國元年〔大學令〕中所規定的宗旨外,並規定:國立大學得設數科,或單設一科,各科分設各學系,修業年限四至六年,畢業生稱某科學生;為大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者設大學院,大學院生研究有成績者,依學位規程授予學位;得附設各種專修科及學校推廣部。大學設校長一人,由教育總長聘任之。教員分正教授、教授、講師三級。設董事會及評議會,前者由校長、部派董事及聘任董事組成,審議學校計畫、預算、決算及其他重大事項;後者由校長、正教授、教授互推代表組成,評議學校內部組織、各項革程及其他重要事項。大學各科、各學系及大學院各設主任一人,由正教授或教授兼之。設教務會議,由各科、各學系及大學院之主任組成之,審議學則及全校教學、訓育事項;必要時設教務長一人,由正教授或教授兼任之。各科、各學系及大學院各設教授會,規劃課程及其進行事宜。附則規定:大學得暫設預科;私立大學參照本條例辦理。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前此所公布之〔大學令〕與〔大學規程〕,均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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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立大學條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