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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令〕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學令〕係教育部於民國元年(1912)十月頒布,共二十二條。〔大學令〕是民國成立後第一個關於大學教育的通令,規定大學以「教授高深學術,養成碩學閎材,應國家需要」為宗旨。大學分為七科:文、理、法、商、醫、農、工,並以文、理兩科為主;須文、理兩科並設,或文科兼法、商二科,或理科兼醫、農、工三科(或三科中之二科或一科)者,方得稱為大學。大學設預科,三年,收中學畢業生及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本科,三至四年,收預科畢業生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畢業後稱學士;大學院,不設年限,收各科畢業生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全校事務;各科置學長一人,主持一科事務。教員分教授與助教授兩級,必要時得延聘講師;大學各科設有講座,以教授擔任,但教授不足時,助教授或講師亦可擔任。大學設評議會,以各科學長及教授若干人組成,校長為議長,負責審議各學科設置及廢止、講座種類、校內規則、大學院生成績、授學位等事項。各科設教授會,以教授為成員,學長為議長,負責審議學科課程、學生試驗、該科大學院生成績、請授學位者合格與否等事項。私人或私法人亦可設大學。
  〔大學令〕於民國六年九月修正,修正要點有:設二科以上者均可稱大學,單設一科者亦可稱單科大學;修業年限,本科四年,預科二年,預科並不得單獨設立;教員分為正教授、教授與助教授三級,必要時得延聘講師,但不設講座,僅聘有導師,分條研究,定期討論。其他規定與民元〔大學令〕各條全同。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大學令〕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