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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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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邵華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是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建設部共同擬訂,於一九九○年三月十二日發布施行的有關學校體育工作一項基本法規。全條例分為總則、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體育訓練與競賽、體育教師、場地器材設備和經費。組織機構和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等九章,共三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學校體育工作係指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 學校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基本知識,培養學生體育運動能力和習慣;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準,為國家培養體育後備人才;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的勇敢、頑強、進取精神。學校體育工作應當面向全體學生;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各年級和普通高等學校的一、二年級必須開設體育課;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的基礎上,開展多種形式的課餘體育訓練,提高學生的運動技術水準。有條件的學校,並經國家教委批准,可以開展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的訓練;學校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以田徑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運動會。普通小學校際體育競賽在所在地區縣範圍內舉行,普通中學校際體育競賽在學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範圍內舉行。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此條例還對體育教師的配備、場地。器材、設備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組織機構的建設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此條例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和處罰辦法,也有較為詳盡而具體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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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