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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護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一儒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大陸地區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全法共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五十六條。該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基本原則為:(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3)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4)教育與保護相結合。關於家庭保護的職責中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等法律條款。在學校保護的條款中規定:「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等保護責任。在社會保護方面規定:「各種有教育性的公共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嚴禁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暴力、凶殺、恐怖的圖書、報刊、視聽資料,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等法律條款。關於司法保護,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等條款。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規定。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未成年人保護法〕(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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