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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校外兼課酬金(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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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齊翔和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校外兼課酬金係指教師在完成本職教學任務以後,到其他學校或單位兼課所獲得的報酬。 大陸地區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勞動人事部曾就高等學校教師的兼課問題作出過規定,前於一九八六年七月八日頒布〔關於高等學校教師校外兼課酬金和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的規定〕。該規定的主要內容有以下三點: 1.高等學校因教學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學校或單位聘請兼課教師。教師所在學校應根據需要,積極安排一部分有餘力的教師承擔校外兼課任務。 2.高等學校教師的兼課酬金,可根據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等兼課教師的不同情況,按實際講課時數計算,由聘請單位按每課時四至六元付給學校。由學校根據兼課教師完成規定的校內任務的情況,酌情發給兼課教師全部或一部分。目前隨著物價上漲,兼課酬金已遠超過上述標準。 3.高等學校為幫助中小學、職業技術教師培訓的講課,兼課酬金可酌量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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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校外兼課酬金(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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