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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年齡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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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Functional Age |
作者: | 黃富順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功能年齡係指個人在社會中的整體運作能力,通常反應在生物、心理與社會年齡的層面上。功能年齡的判斷,係以可觀察的功能屬性與該年齡團體的人相比較而得。這些功能屬性通常包括身體外表、力氣、活動性、協調能力、心理能力等。例如一個已行動遲緩、四肢僵硬、身體協調功能不佳、記憶不良、認知混淆、聽力衰退的成人,不管其年齡如何,即歸為「老人」。又如一個八十五歲的老年人,仍然獨自生活、駕車、並參與夜間課程的學習活動,顯示其功能年齡比一般八十五歲的老年人年輕。他可能比同年齡其他人身體健康、反應靈敏、更參與社會的事務與活動。功能年齡的界定,常因工作環境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標準。例如一個網球選手在達到三十至三十五歲時,已屬功能年齡過高;而一個九十歲的人在從事有關工作上的判斷,可能仍然功能正常而運作良好。個人的功能年齡究竟如何,是件相當難予確切評量的事情,唯通常以各種個別的功能層面來做評斷,例如以視力及反應時間來評量其駕車能力。因此,功能年齡很少使用在研究、立法或作為社會活動的指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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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功能年齡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