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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黃金定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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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Golden Law of Food Safety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世界衛生組織為確保食品安全於1989年提出的十條黃金定律。內容如下:(1)食物煮好後應立即吃掉,因許多有害細菌在常溫下可大量繁殖擴散,故食用已放置4-5小時的熟食最危險。(2)食物必須煮熟燒透後再食用,家禽、肉類、牛奶尤應如此,熟透指食物的所有部位至少達到70℃。(3)應選擇已加工處理過的食品,如消毒的牛奶或用紫外照射消毒後的家禽肉食。(4)熟食應在接近或高於60℃的高溫、接近或低於10℃(包括食物內部)的低溫條件下保存。(5)存放過的食物必須重新加熱至70℃後再食用。(6)生食和熟食應當用不同的砧板和刀處理,並分別盛放。(7)保持廚房清潔,烹飪用具、餐具均應當用乾淨布擦拭乾淨,擦布不應超過一天,下次使用前必須沸水中煮過,(8)處理食品前應先洗手,便後、為嬰兒換尿布後尤應洗手;手上有傷口,應先用繃帶包好傷口後再加工食品。(9)不要讓昆蟲、鼠類等動物接觸食品,因為許多動物帶有致病病原體。(10)飲用水和食品用水應純淨,若懷疑水不乾淨,應作煮沸或消毒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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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食品安全黃金定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