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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學校教員學術研究獎勵金(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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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彤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師範學校教員學術研究獎勵金是依據國民政府教育部於民國三十年(1941)十二月頒發〔獎勵師範學校教員進修及學術研究暫行辦法〕所規定的一種獎勵方式。 凡國立、省立、市立及聯立師範學校或簡易師範學校的教員,經檢定合格,並連續擔任師範學校專任教員五年以上且卓有成績者,可以申請學術研究獎勵金。凡申請學術研究獎勵金的學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1)教育部視導人員報告認為成績優良堪任學術研究者;(2)各省市教育廳局根據視察人員報告認為成績優良堪任學術研究呈經教育部核定者。擔任學術研究的學校,其參加研究的教員人數以一至三人為準,最多不得超過五人。學術研究範圍,以能增進與所任學科教學有關的專門知識及技能為主,在校內進行,不得停止原有的工作研究,期限暫定一年。申請學術研究獎勵金的學校,須在每年四月間由現任校長填寫申請表,連同研究計畫書(需填項目為研究課題、研究旨趣、參加教員、工作分配、研究方法及程序,所需材料、預定期限七項)呈教育部核辦。學術研究獎勵金應以半數津貼參加研究的教員,其餘半數充研究材料等項之用。凡參加學術研究曾受教育部獎勵金的教員,經教育部審查其研究成績,認為優良者,應予以保障,不能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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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師範學校教員學術研究獎勵金(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