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局(美) - 教育百科
教 | |
育 | |
局 | |
( | |
美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Office Of Education |
作者: | 張芳全 |
日期: | 2012年10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教育行政基本上分聯邦、州與地方三級制度,根據美國憲法的〔第十修正案〕(The Tenth Amendment):「凡憲法未授與聯邦,而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利,均保留於各州或人民。」所以教育之最高權力分屬各州,是典型的地方分權教育行政制度。實際上,州又把權限授權給地方學區,各學區可依該區域發展需求,訂定不同的制度。 由於美國地方教育行政採學區制,各地方學區通常有地方教育董事會(Board of Education)及地方教育局(office of superintendent/ central office)兩個單位,地方教育局負責執行教育董事會之決策,負責學區中小學事務,設局長一人,下有專業行政人員,職務包括推薦教職員、計畫新教育方案與政策及提出預算等項目,地方學區內每所學校設校長一名,對教育局長及教育董事會負責。由於各地學區大小不一,較大學區如紐約市,在局長之下則可增設副局長,且可區分為若干教育分局,分區掌管各區之教育事宜。 因此,在美國,各學區的教育局掌有真正實權,在經費的掌握上是由下而上,各州按稅收的多寡向聯邦繳稅,且各學區能徵收該學區的教育稅,因此,地方學區教育行政機構可以決定該學區的教育策略、方向,以符合該地區之需要,造就人才。也正為如此,地方學區制容易產生嚴重的教育機會不均等,因各地的幅員、稅收不同,有不同的設備、師資,造成不同學區間教育水準有極大差異。沈姍姍(2000)。國際比較教育學。台北市:正中。 徐昊杲(1992)。美國之職業教育行政體系。工業職業教育雙月刊,10(4),15-19。 |
|
參考資料: 沈姍姍(2000)。國際比較教育學。台北市:正中。 徐昊杲(1992)。美國之職業教育行政體系。工業職業教育雙月刊,10(4),15-19。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局(美)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