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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六年職業教育修正法案](美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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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Vocational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6] (USA) |
作者: | 康自立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一九七六年職業教育修正法案]係對一九六三年的[職業教育法案]在職業教育政策方面作第二次的重大改革;其中對州政府如何在其權限範圍內分配聯邦經費的規定,比從前的法令更為詳盡。 法案中強調聯邦的經費主要應用於職業教育課程的增修、改進、甚至維護原有職業教育課程的實施,並重視職業教育課程的資料蒐集、計畫評鑑、績效及課程實施等規定。 該法案明確指出,聯邦支持職業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在幫助職業教育及人力資源訓練,且利用各種有效的資源以協助各州的改進方案。 為了協助各州在就業機會上獲致較多的資訊,法案中特別要求成立全國性及州的職業資訊協調委員會,並在地方上成立地方性的職業教育顧問委員會。凡在每一個接受聯邦資金支援的地方教育當局或中等以上的學校,必須依照計畫範圍、學校、社區或地區設立一個地方職業教育顧問委員會。 該法案同時重視有關性別歧視的問題,而強調應讓女性獲有同等接受職業教育的機會。另外也把應用在特殊需要學生身上的經費,由原來[一九六八年職業教育修正案]中的百分之十五,提高到百分之二十。 為加強職業教育的研究發展,提高有關措施及方案之規劃品質,亦依法設立了「國立職業教育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Research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NCRVE)。 綜合而言,一九七六年的修正法案具有以下六個要點: 1.將經費分配到資源缺乏的地方,以配合職業教育的需求;2.對殘障、能力不足、或英文不熟練的學生,提供額外的課程和服務;3.突破性別偏見的職業教育觀念;4.改進所有資源利用的計畫;5.鼓勵革新並改進國家職業教育工作;6.加強課程評量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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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一九七六年職業教育修正法案](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