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七五年特殊教育法](法國) - 教育百科
[ | |
一 | |
九 | |
七 | |
五 | |
年 | |
特 | |
殊 | |
教 | |
育 | |
法 | |
] | |
( | |
法 | |
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Loi d'Éducation Spécialisée de 1975] (France) |
作者: | 林貴美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根據一九七五年〔殘障福利法〕,其第一章之條文(前十條)內容即為特殊教育法,主要在說明身心障礙之兒童、青少年與成人之特殊教育及職業訓練有關之規定。其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條:開宗明義說明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及國家、社會的義務。規定國家有提供殘障預防與鑑定之義務;對已造成身心障礙之兒童、青少年與成人有提供醫療、教育、職業訓練與輔導、雇用及最低工資保障;提供運動與休閒活動及社會統合之義務,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達獨立自主之能力。 第二條:為確定政策性活動之條文。如規定衛生部須對出生至二歲之間的特殊嬰幼兒做追蹤報告。 第三條:規定政府應以教育、醫療、社會等方式介入,用以預防或減輕殘障狀況。 第四條:規定身心障礙之兒童與青少年須一律接受義務教育,並依其特殊需要提供特殊教育或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措施規定須結合教育、心理、社會、醫療與醫技協同服務。 第五條:規定國家須負擔身心障礙兒童與青少年之教育與初級職業訓練經費。 第六條:規定全國各地方行政單位(府區)須設立特殊教育委員會(commission de l'éducation spéciale),其組織與功能亦有詳細規定。 第七條:規定特殊教育與職業訓練機構之住宿與醫療經費的分攤辦法。 第八條:說明身心障礙學生之交通費由國家負擔的原則。 第九條:說明特殊教育補助金發放的辦法。 第十條:說明身心障礙兒童母親之權益及家庭補助辦法。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一九七五年特殊教育法](法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