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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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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韓驊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係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七日頒發試行用於規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的一項規章(以下簡稱〔行為準則〕)。頒發試行後,原教育部一九八二年二月廿七日頒發的〔高等學校學生守則(試行草案)〕即行廢除。〔行為準則〕是對高校學生在政治、思想和品德、行為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 〔行為準則〕包括十五項。其簡要內容是:(1)維護祖國利益,不損害祖國的尊嚴和榮譽:(2)遵守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規定;(3)維護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尊重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4)堅持社會集體主義,反對極端個人主義;同學之間團結友愛,互相學習,互相幫助;(5)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正確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6)熱愛勞動,虛心向工人、農民學習;不參與經商活動;(7)勤儉節約,不浪費水、電、糧食;(8)注重個人品德修養;服飾整潔,講究衛生;誠實守信;男女交往,舉止得體;尊敬師長,尊重他人;敬老愛幼,樂於助人;勇於同不良行為作鬥爭;(9)積極參加體育鍛鍊和健康文化活動;(10)勤奮學習,刻苦鑽研;(11)維護和遵守教學紀律,考試不作弊;(12)維護公共秩序,遵守校園管理制度;(13)遵守宿舍管理規定,不留宿異性;未經允許不留宿校外人員;(14)愛護公物;(15)遵守外事紀律。與外國留學生平等、友好相處;對外籍教師以禮相待,不卑不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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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