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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師資歷(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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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幼兒教師資歷指成為幼兒教師所必須具備的條件要求。大陸地區在不同時期對幼兒教師資歷的規定有所不同,一九五一年規定幼兒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幼兒師範畢業;師範學校或高級中學畢業,並受過短期幼兒教育專業訓練;具有相當於初級中學畢業的文化水準,並受過一年以上的幼兒教育專業訓練;或曾任幼兒園見習教師兩年以上並經考核及格。在一九八三年九月教育部頒發的〔關於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的幾點意見〕中,對農村幼兒教師的要求為:思想品德好、熱愛幼兒教育事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者。一九八六年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關於進一步辦好幼兒學前班的意見〕中提出:學前班的幼兒教師由應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思想品德好,具有高中畢業或相當的文化程度,掌握教育科學基礎知識,身體健康的教師擔任;一般應在職前接受一定時間的專業培訓;並逐步過渡到以職業幼師和幼兒師範學校畢業生任教。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試行的〔幼兒園工作規程〕規定,幼兒教師應熱愛幼教事業,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於職責,身體健康,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取得幼兒園教師專業合格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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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幼兒教師資歷(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