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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官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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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kǎo guān |
解釋:
舉行考試時,負責出題、監考、面試、閱卷等事宜的官員。《新唐書.卷一七九.賈餗傳》:「劉蕡以賢良方正對策,指中人為禍亂根本,而餗與馬宿龐嚴為考官,畏避不敢聞,竟罹其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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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考官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程祿基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考官為負責辦理鄉試、會試的官員。清制考官依其職責的主從分為正主考與副主考,其人數大率為每省二至四人。會試主考官之名稱為總裁,六至七人。另有同考官以辦理各科閱卷工作,一稱「房考」或「房官」。同考官之人數,會試為二十人,鄉試每省為十至十八人。考官係由大臣保薦具有適當的官階與學術地位的人士擔任。由於考官具有崇高的地位並能獲得豐厚的待遇,獲任考官乃一是項榮譽,因此乃有請托保薦的情形發生。自乾隆三十六年(1771)起,考官的任用參以考試的方式加以甄選。嘉慶以後,此項考試稱為「大考差」。 清代對於考試業務十分重視,凡膺考官之任者,如朝廷認為辦理妥適,可獲升遷,而辦理不妥或草率者,則受重罰。若有受賄徇私或賣放情形,則不免身受刑戮、家產籍沒、父母兄弟子女被戍邊的重刑。凡此嚴厲措施,莫不顯示朝廷欲於考政方面樹立絕對的權威,亦顯示欲維持考試制度之公平妥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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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考官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
khó-ku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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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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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 | 考試官 |
詞條來源: | 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_考官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