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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財政政策(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勞凱聲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自一九七八年以來,教育經費逐年增長。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頒布的〔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實行基礎教育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改革教育體制和教育經費投資管道,加強了地方政府的辦學責任。同時,該決定還強調教育經費的投入應保證「兩個增長」的原則,即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一九九○年代以來,由於教育事業的迅速發展,教育經費緊缺的問題日益突現。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了各級政府、社會各方面和個人都要努力增加對教育的投入,確保教育事業優先發展。要逐步建立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輔之以徵收用於教育的稅費、收取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校辦產業收入、社會捐資集資和設立教育基金等多種管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制。通過立法,保證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這一政策的主要內容有:(1)逐步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二十世紀末達到百分之四;(2)提高各級財政支出中教育經費所占的比例,期間逐步提高到全國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十五。鄉(鎮)財政收入主要用於發展教育;(3)地方政府還可開徵其他用於教育的附加費;(4)提高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費標準,同時按不同情況確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雜費收費標準。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可減免學雜費或提供貸學金;(5)繼續發展校辦產業和社會服務,並給予優惠政策;(6)鼓勵和提倡社會團體和個人根據自願、量力原則捐資助學、集資辦學。歡迎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外籍團體和友好人士對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7)運用金融、信貸手段,融通教育資金,支持校辦產業,開辦教育儲蓄和貸學金等業務;(8)增加用於購置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資金;(9)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隊伍建設等。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財政政策(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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