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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稅 - 教育百科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kòng dì shuì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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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空地稅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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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kòng dì shuì |
解釋:
對應作建築使用,能使用而未使用的土地,地主按年加課的特別土地稅。有抑制土地投機,防止土地壟斷等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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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空地稅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Vacant Land Tax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空地稅係針對可利用而逾期尚未利用,或作低度利用之私有建築基地所課徵的賦稅。故空地稅的徵收目的是為促進合理土地利用,而非為增加稅收。換言之,其政策目的重於財政目的。 土地法第87條規定「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20%者,視為空地。」而平均地權條例第9條對空地的認定標準,更有較詳細的規定「本條例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建築用地。」故所謂空地包括以下兩種:一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依法限期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之純粹空地;另一為雖已建築使用,但未達規定使用程度之「視為空地」。 土地法第173條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3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10倍。」但目前在執行時,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規定「空地稅係按該宗土地應納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土地稅法第2條亦有相同之規定;同時,按照同條例第27條第五款規定,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得實行照價收買。空地不利用而使土地不得充分使用,或甚至可能做為土地炒作之標的,在環境上可能成為缺乏管理之地區,而造成垃圾或髒亂入侵之場所,嚴重影響地區環境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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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空地稅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